机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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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
本案规定了国技院(世界跆拳道本部)对发放公认品、段位证的考核及业务办理相关程序,目的是合理培养跆拳道技术并赋予标准化、系统化的品、段位。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案适用范围如下:
1.世界跆拳道联盟的成员国国家协会所属的道场和正在进行团体指导的教练和修炼者
2.未加入世界跆拳道联盟的国家中以公认段位证保留者的身份进行指导的教练员和修炼者
3.拥有其他团体发放的跆拳道段位证并积极赞同国技院有关规定,希望获得国技院段位证的个人
4.考生在常住国以外的第三国应审时,当地修炼及驻留时间超过 6 个月的个人
第三条(权限)
本院是总管考核承认、考核委任、考核执行、考核监督及行使品、段位证发放和惩罚权的最高机关。
第四条(义务)
1.世界跆拳道联盟应协助各国家协会正确执行国技院升品、升段考核。
2.各国家协会应忠实履行考核业务相关程序。
3.考生应严格遵守本院的考核相关规定。
第五条(推荐权)
1.国家协会掌握了本国 70% 以上的会员,并有能力执行本院的正确的考核任务时,本院可赋予该国协会主席对考生享有国技院升品、升段考核推荐权。
2.尚未确定升品、升段考核推荐权的国家协会,在满足上述项列出的其他条件时,条件成熟之前,拥有个别推荐权。
3.未加入世界跆拳道联盟的国家中的国家公认教练员附上公共机关确认书后可向本院推荐提修炼者的升品、升段。
第六条(考核委员会组织结构)
1. 为有效地执行升品、升段考核,特别组织并运行以下考核机构。
考核机构
考核构成
考核委员资格
应审对象
一般考核委员会
公认 6 段以上者
5 段以下
高段者考核委员会
公认 7 段以上者
6 段以上
* 国家协会无 6 段以上者时,应提前向本院申请,取得认可后,执行考核。
* 考核委员应根据考核规模( 3~10 人为佳),考官应位于较易观察考生动作的位置。
2. 上述项仅适用于各国协会主席已拥有国技院升品、升段考核推荐权的情况,在此之前均由协会根据具体情况,由本院认证的教练组建考核委员会。
第七条(考核执行)
考核分为技术考核和理论考核两部分。
5 段以下以技术考核为主, 4 、 5 段可并行理论考核。 6 段以上并行技术和理论(笔试、论文)考核。海外考生的技术考核采用本院认证的指导教练或国家协会的推荐形式,理论考核采用论文(韩、英、法、德、西班牙语)形式( A4 纸 10 页以上,论题个别选定),与升段考核申请书一同递交。
2.5 段以下考生由省、市级地方单位负责, 6 段以上的考核由中央实施。可根据本国国情相应调整。
3.受托协会应公正行使考核权,使用不当方法使考生权益受到伤害时,由本院出面处理。
4.居住在韩国境内及海外的 8 段以上考生由本院负责考核,考核时期每季度一回( 4 回 / 年)。对于海外居住的 7 段以下考生,本院向不同地区和国家派遣考核委员,与当地高段位者共同进行考核。
5.具体考核时期每月一次,各国家协会可根据国情相应调整。
6.考核委员长针对考生的安全,应采取以下措施。
* 检查考核执行规模,调动安排医务人员,配置应急措施。
* 事先对考生及考核执行员进行技术考核相关安全教育。
7.提前告知考生,对考核执行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本院及考核主管单位不负法律(民事、刑事)责任。
第 8 条(升品、升段考核年限及年龄区分)
1.升品、升段考核
品、段位
升品、升段考核年限
升品、升段年龄区分
参考事项
段
品
1 品
15 岁以下
* 所有考生均
要求符合考核
年限及年龄限
制。
1→2 品
1 年
15 岁以下
2→3 品
2 年
15 岁以下
3→4 品
3 年
18 岁以下
1 段
15 岁以上
1→2 段
1 年
16 岁以上
15 岁以上
2→3 段
2 年
18 岁以上
15 岁以上
3→4 段
3 年
21 岁以上
18 岁以上
4→5 段
4 年
25 岁以上
22 岁以上
5→6 段
5 年
30 岁以上
30 岁以上
6→7 段
6 年
36 岁以上
36 岁以上
7→8 段
8 年
44 岁以上
44 岁以上
8→9 段
9 年
53 岁以上
53 岁以上
9→10 段
60 岁以上
60 岁以上
2.1 、 2 、 3 品者满 15 岁后可视为段( 4 品需满 18 岁)。
* 依个人意愿。
3.满 15 岁的品位者考取上一级段位时,从升品日期起算考核年限。 3 品考取 4 段时,未满 18 岁者报考 4 品,满 18 岁者报考 4 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