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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学夏令营事故谁担责?专家:尽快出台法律法规

时间:2013-9-13 10:40:10 来源:留学频道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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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金山时间2013年7月6日,一架韩亚航空波音777航班在旧金山国际机场降落时发生坠毁事故。据悉,韩亚航空事故中死伤者大部分是中国学生,而这些学生大多是去参加国外夏令营。
 

现如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国外夏令营活动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虽然这给许多中国学生去国外游学提供了机会,但其中存在的很多问题也值得我们深思,这种夏令营的设立是否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又该如何规范这样的行为?夏令营活动一旦在国外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学生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又该由谁承担?


无法律禁止组织出国夏令营
 

记者:近年来,各地中小学以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组织了大量赴国外知名学校游学的夏令营活动,这样的国外游学夏令营是否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点击进入下一页点击进入下一页
 

贾毅律律师:目前,关于国外游学夏令营的举办主要存在两种形式:公益性与商业性。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曾于2012年4月24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该《通知》第2条规定:“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出国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是中小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对外教育交流机构或者共青团、少先队与妇联组织,可以委托国家旅游局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承办。凡涉及与国际(或目的国)非政府组织开展交流的,应向上级外事主管部门请示报批和备案。”同时,《通知》禁止主办单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出国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
 

因此,公益性的夏令营活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无禁止性规定,上述《通知》也只是禁止营利性的夏令营活动。
 

而商业性夏令营活动如由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则被人们普遍认定为合法的商业行为。因为是商业行为,所以组织这类夏令营活动的公司或机构,只要是合法登记注册的,不超出经营范围,就可以举办夏令营活动。而且,由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等社会商业机构开办的纯营利性夏令营游学项目没有直接的管理部门,无需通过任何资质审批,也没有准入门槛。
 

因此,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夏令营活动目前亦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而且因其商业性、营利性,这类活动还不受教育部门监管。


一旦发生损害如何赔偿
 

记者:夏令营活动一旦在国外发生问题,如这次的韩亚航空事故,学生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又该由谁承担?
 

张玉军律师:仅就本次韩亚航空事故而言,若最终被认定为责任事故,则韩亚航空公司应当承担学生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国际航空事故赔偿的主要依据是《蒙特利尔公约》,即1999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外交会议上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其适用范围是“国际运输”,中国、韩国、美国都加入了《蒙特利尔公约》。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失事航班的出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可适用该公约,因此,在韩亚航空失事航班上的中国旅客,不论是从中国出发还是从韩国出发,均可要求按照《蒙特利尔公约》赔偿。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17条第一款“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之规定,国际航空公司承担的是无过失责任,只要本次航空事故不是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韩亚航空公司就应当对其造成的旅客死亡及旅客身体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又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17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行李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关于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承运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对本次韩亚航空上旅客的财产造成的损失,除了几种免责规定外,韩亚航空公司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夏令营组织者,其责任承担则需要根据和学生签订的国外游学服务合同来确定。如果组织者只是宣传介绍活动,学校或培训机构并不与学生签订夏令营游学合同,而是由本校学生直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出国游学夏令营合同,则组织者并非游学合同主体,不尽合同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通常情况,游学组织者选择具有经营出国旅游资格的旅行社来承办该海外游学夏令营,就尽到了其义务。但是,如果游学组织者选择的旅行社没有相应资质,则应承担因选旅行社没有资质而导致游学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律责任。
 

对于旅行社而言,若游客在境外旅游中受到他人侵害且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受害人应直接向侵权人索赔;如果所受损害是因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则旅行社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何规范国外游学夏令营
 

记者:国家应该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海外游学夏令营活动?家长在让孩子参加类似活动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李宁律师: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仍处于“灰色地带”的海外游学中介业务。
 

首先,可以提高海外游学机构的准入“门槛”。比如,将企业及其他营利性机构的海外游学夏令营经营权纳入政府行政许可范围,未经许可不得经营;提高此类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参考《旅行社条例》,规定此类企业须缴纳保证金至相关部门,用于先行支付游学参与者在旅行中受到的损失。
 

其次,可以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由教育部、外交部、国家旅游局、公安部等相关部门联合监管海外游学;对于重大项目,机构必须向监管部门报批和备案。
 

再次,立法明确海外游学机构对参加活动的学生和家长应承担的义务和相应赔偿责任,且游学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可由有关部门制定示范性合同文本。


学生和家长在购买海外游学服务时,尤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去工商管理等部门查询此游学机构的基本信息,比如负责人、经营地点、注册资本和年检情况,以确定该机构依法登记成立并正常营业。

2.应在签订合同前,事先向有关部门了解负责此次国外游学的旅行社是否具有承办出境游的相关资质,若没有,则应向游学机构提议更换旅行社,并在合同中约定游学机构须承担因选择的旅行社没有资质而导致的游学合同无法履行的具体违约责任。

3.应当签订书面的海外游学服务合同。特别注意合同中学生方的权利尤其是损害赔偿的权利、游学机构的义务和违约责任,若对学生不利,应及时要求变更合同。

4.一定要购买意外伤害险或其他险种,在发生意外伤害时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以避免或减少损失。

 

本站观点:当“减成本”压过了“长见识”,当商业考虑凌驾于人文体验之上,原本应是国际性跨文化、体验式教育模式的“游学”,却因价格虚高、游多学少、安全隐患多、领队素质差等问题饱受非议。 诚然,一场意外空难否定不了一个方兴未艾的游学市场。只不过,现在该是梳理其乱象,守护学生“游学梦”的时候了。游学是一个体验外国生活和文化的机会,可以开阔眼界。但是项目的质量参差不齐,大家选择的时候还是要注重学的内容,不能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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